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盼落细落实(金台视线)
人民日报 · 2026-07-27 · 第 07 版
核心主题概括
文章聚焦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,分析其因用工关系性质不清而遭遇欠薪难追、工伤难认、仲裁难进等困境,阐释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的制度突破,并提出细化配套规则、畅通工伤保障、强化部门协同、扩大保障范围等完善方向。
事件/背景简述
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,退休返聘人员以及从事保安、保洁、家政等工作的超龄劳动者持续增加。长期以来,由于各地对超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认识不一、裁判尺度不同,部分劳动者被简单认定为劳务关系,难以享受劳动基准保护。《暂行规定》的施行推动其权益保障迈向制度化阶段。
政策要点
- 坚持“有劳动即有保护”,不再将劳动关系认定作为超龄劳动者获得基本权益保障的唯一前提。
- 强化劳动基准保护,明确书面用工协议、劳动报酬、工时、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等基本要求。
- 完善职业伤害保障,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。
- 畅通劳动争议处理渠道,推动争议处理从“劳动关系争议”向“劳动权益争议”转变。
- 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格局,推动人社、卫健、税务、医保等部门以及工会、企业代表组织履职协作。
- 坚持兜底线与扩覆盖并重,逐步将灵活就业超龄劳动者纳入权益保障范围。
问题概括
- 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性质认定标准不统一,部分地区存在劳动监察不介入、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况。
- 欠薪、超时劳动、协议缺失等问题较为突出,部分超龄劳动者维权能力和证据获取能力不足。
- 工伤保险参保渠道和认定程序仍不顺畅,用人单位不参保、不配合举证时,劳动者救济困难。
- 《暂行规定》的适用范围存在缺口,部分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超龄劳动者尚未被覆盖。
- 新规是否适用于施行前发生或延续至施行后的纠纷尚不明确,配套细则、部门衔接和信息共享仍需完善。
对策积累
- 细化配套实施规则,明确《暂行规定》的适用范围、时间效力、办理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。
- 畅通工伤参保渠道,优化参保流程与工伤认定程序,压实未依法参保用人单位的待遇支付责任。
- 规范书面协议管理,提高用工协议签订率,明确报酬、工时、休假、劳动保护等核心事项。
- 完善快速维权机制,建立专门举报投诉热线和小额争议快速处理机制,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。
-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,健全调解仲裁、行政执法、司法救济和工会维权之间的衔接机制。
- 逐步扩大制度覆盖,优先为灵活就业、新就业形态超龄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,推动实现权益保障全覆盖。
申论金句摘抄
有劳动即有保护。
推动劳动争议从“劳动关系争议”向“劳动权益争议”转变。
构建从权利宣告到权利落地的闭环,形成真正有效的多元主体治理格局。
让每一位超龄劳动者都能在劳动中享有尊严与保障。
写作提纲
- 标题:让银发劳动者劳有所得、伤有所保
- 开头:超龄劳动者凭借经验和技能继续参与社会生产,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“银发力量”。然而,用工关系认定不清、欠薪救济不畅、工伤保障不足等问题,影响其劳动尊严。《暂行规定》的施行迈出了制度破题的重要一步,更需以细化规则和协同治理推动权益保障落地见效。
- 分论点:以统一规则消除认定分歧,推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从模糊保护走向制度保障。
- 分论点:以工伤保障守牢安全底线,畅通参保、认定、赔付全流程,压实用工主体责任。
- 分论点:以多元协同破解维权梗阻,强化行政执法、调解仲裁、司法救济和工会服务衔接。
- 分论点:以扩围提质回应就业变化,逐步将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超龄劳动者纳入保障体系。
- 结尾: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,关键在于把制度条文转化为可感可及的治理成效。唯有持续完善立法、细化配套措施、压实主体责任、凝聚治理合力,才能让“银发力量”付出有回报、受伤有保障、维权有渠道,在劳动中更有尊严和安全感。
考试角度
- 概括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困境。
- 分析超龄劳动者维权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。
- 概括《暂行规定》的主要制度突破。
- 分析《暂行规定》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堵点。
- 提出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的对策。
- 以“让劳动者在劳动中享有尊严与保障”为主题撰写议论文。
规范论述段落示范
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,既是维护劳动公平的应有之义,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。《暂行规定》确立“有劳动即有保护”的原则,将劳动报酬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等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,为破解长期存在的维权困境提供了制度依据。但制度出台并不等于权益自然落地。面对适用范围有限、工伤参保不畅、时间效力不清、部门衔接不足等问题,应加快出台配套细则,统一受理和认定标准,压实用人单位责任,完善快速维权与协同执法机制,并逐步扩大对灵活就业群体的保障覆盖,真正筑牢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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