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惕“隐蔽用工” 维护合法权益
人民日报 · 2026-08-13 · 第 11 版
核心主题概括
文章聚焦部分用人单位以合作、承揽、个体户、实习期等名义掩盖真实劳动关系的“隐蔽用工”现象,结合典型案例阐明劳动关系应依据实际用工事实认定,强调企业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、明确合同期限,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事件/背景简述
就业是民生之本,但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、规避法定责任,通过虚构合作、外包、承揽、注册个体户等关系,或滥用实习期、试岗等名义,掩盖真实雇佣事实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,以司法裁判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,警示企业规范用工。
政策要点
- 坚持就业优先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导向,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。
-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,根据业务属性、管理方式和实际履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。
-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,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。
- 规范实习期、试用期管理,明确起止时间和劳动合同整体期限。
- 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引导作用,推动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意识。
问题概括
- 部分用人单位以合作、承揽、外包或注册个体户等形式掩盖真实劳动关系。
- 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、规避法定义务,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。
- 一些单位滥用实习期、试岗等名义,长期安排劳动者从事正式工作。
- 口头承诺代替书面合同,造成劳动关系定性、待遇给付和责任承担等争议。
对策积累
- 审查实际用工关系,依据主体资格、业务归属和管理从属等事实准确认定劳动关系。
- 规范劳动合同签订,完整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起止时间。
- 落实社会保障责任,依法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。
- 强化企业合规管理,清理以合作、承揽、个体户等名义规避责任的用工安排。
- 加强案例释法警示,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、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
申论金句摘抄
就业是民生之本。
所谓“承揽协议”背后是实打实的劳动关系。
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“合作协议”“承揽协议”规避劳动合同法项下的法定义务。
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岗位,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。
写作提纲
- 标题:破除隐蔽用工 守护劳动权益
- 开头:就业连着千家万户,劳动权益关系民生福祉。合作、承揽、个体户等形式本可服务灵活经营,但若被用来掩盖真实雇佣事实、逃避签约参保责任,就会损害劳动者权益,扰乱正常用工秩序。治理“隐蔽用工”,必须识别劳动本质、压实企业责任、强化法治保障。
- 分论点:坚持实质重于形式,穿透协议名称和身份包装,依据真实履职与管理关系认定劳动关系。
- 分论点: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,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,完整约定合同期限。
- 分论点:规范实习期和试用期管理,防止以试岗、实习等名义长期安排正式工作。
- 分论点:强化典型案例释法警示,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。
- 结尾:劳动关系可以采用多样形式,但法定责任不能被协议包装所消解。只有坚持依法认定、规范签约、落实保障,让企业用工有边界、劳动者维权有依据,才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,筑牢民生保障底线。
考试角度
- 概括“隐蔽用工”的主要表现。
- 分析“隐蔽用工”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原因。
- 说明认定真实劳动关系应关注的事实要素。
- 提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。
- 围绕“规范用工与权益保障”确定作文立意。
规范论述段落示范
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关键在于穿透合同形式,准确识别真实用工关系。现实中,一些企业以合作、承揽、注册个体户等方式包装劳动关系,或以实习期、试岗为名长期安排正式工作,看似改变了协议名称,实则并未改变劳动者接受排班管理、从事企业业务的劳动本质。对此,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,综合考察双方主体资格、劳动者是否接受管理、所从事业务是否属于企业组成部分等事实。用人单位还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、明确合同整体期限和试用期安排、缴纳社会保险,以规范用工守住权益保障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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